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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全成本核算改革方向渐明
□文/张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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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的保护与资源能源的节约相互交错,考验着政府与企业的智慧。在“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的节能与脱硫浪潮中,煤炭工业发展中存在的诸多矛盾浮出了水面。近期,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组织,都对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投入了极大关注。其中,关于煤炭全成本核算的讨论尤为热烈,并已形成一些初步共识。
现行煤炭成本核算亟待纳入环境与资源成本
时下关于资源有偿使用的呼声甚高,煤炭作为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也不例外。煤炭在开采过程中,又往往会破坏周边环境,在燃烧过程中大量排放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温室气体。因此,政府与民间的声音大多认为,在煤炭成本核算中,理应考虑资源与环境成本。
但事实上,现行的煤炭成本核算并未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价格只反映了资源开发成本,尚未包括因开发而引起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治理成本。
记者了解到,在矿业权取得环节,目前无偿占有矿业权的现象仍然很普遍。按规定,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平均费率为1.18%,有些地方并未严格落实。事实上这样的标准仍相当低,国外类似的权利金费率一般为2%-8%。
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环境中心主任徐华清介绍,就矿山设计和开采来说,绝大多数矿业企业也没有将矿区环境治理和闭坑后的生态恢复等投入纳入生产成本,而是将开采后留下的矿区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等问题甩给了政府和社会。
相对于其他矿业而言,煤炭的开采工程尤为巨大,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尤为严重。据记者所知,因为某些煤矿的治理和环境修复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生产。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第一副会长濮洪九也表示,我国主要煤炭产区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严重,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频繁,植被覆盖率低,生态环境十分脆弱。
据近期统计数据,全国采煤沉陷面积已达40万公顷,因采煤沉陷需要搬迁的村庄越来越多,越来越困难,有的地区已经到了无处可搬的境地,严重影响了煤炭开发和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煤炭的开采破坏了生态环境,一般认为,其燃烧带来的环境污染更为严重。中国环境规划院副总工程师杨金田介绍,我国氮氧化物排放量的67%来自于燃煤。当前HNO3对酸雨的贡献呈增长之势,降水中NO3-/SO42-比值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增加。虽然我国对SO2排放进行了全面控制,但NOx排放总量的快速增长及其大气浓度和氧化性的提高,有可能抵消对SO2的控制效果。
专家预测2010年原选煤成本达270元/吨
煤炭的开采和燃烧引发的各类环境问题引起了我国政府与民间团体的极大关注。日前,世界自然基金会和美国能源基金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一次关于煤炭真实成本分析的座谈会,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吴吟在会上表示,煤炭工业正处于一个关键阶段,政府对煤炭发展的相关问题已经有所考虑,目前正在酝酿煤炭的相关政策改革。世界自然基金会能源与气候变化项目主任陈冬梅告诉记者,世界自然基金会和美国能源基金会正组织专家进行煤炭真实成本的分析研究,近期将会得出结果。
事实上,我国政府对煤炭真实成本的考虑更为深远。2005年6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今年6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进一步表明,将坚持“谁收益、谁付费”,兼顾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逐步实现煤炭生产外部成本内在化。
最近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的发言表明,我国政府已经在紧锣密鼓着手煤炭全成本核算的改革。
财政部称,当前是推进环境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最佳时机,全面实现环境和资源有偿使用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今后在资源上,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不管是新矿,还是老矿,都要为取得矿业权付费。考虑到国有老煤矿实际困难,可采取延期缴纳、折股上缴等方式。但一定要建立起有偿使用的机制。同时,财政部也表示,我国还将强制建立起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和安全投入制度。在环境方面,要确立并坚决贯彻“先支付费用,后取得排污权”的原则,实现初始排污权有偿取得并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到目前为止,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已经开始实施。今年5月,国务院已开始在山西启动“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自9月1日起,中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据悉,财政部正在加快出台配套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分析认为,今明两年内,其他有关煤炭全成本核算改革的具体措施将相继出台。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理事长苏立功更预测,“十一五”期间将初步建立起煤炭完全成本核算和管理体系,2010年原选煤成本要达到270元/吨,比2005年增加70元/吨。
专家认为,煤炭成本提高之后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尚待进一步评估。在山西启动“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后,因为新政策对煤炭价格的影响有限,因此没有对宏观经济产生大的影响。
山西试点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是作为用煤大户的发电企业已表示忧虑。中国华能集团计划发展部副主任陈和平认为,为应对可能的煤炭成本的提高,当前急需出台经济激励政策,他建议尽早明确现役机组脱硫改造后的脱硫电价;修订调度规则,增加脱硫机组上网电量;加大预算内脱硫资金支持力度;在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方面给予绿色煤电项目一定优惠政策。
全成本的量化测算是否考虑气候变化影响值得考虑
苏立功在对煤炭全成本核算改革作出预测的同时,也对原煤资源与环境成本核算作了量化测算。从资源与环境的角度考虑,他认为煤炭全成本核算应该包含煤炭资源费、环境治理和补偿费。
煤炭资源费涉及了煤炭资源购置价格、煤炭资源勘探费、煤炭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等几方面。根据对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评估,2004年平均吨煤利润11.6元,吨煤成本168.87元,成本利润率为6.8%,达不到社会平均成本利润率水平。2005年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实现利润总额550.2亿元,成本费用利润率10.9%,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各企业盈利状况差别很大,4.7%的企业占有78%的利润总额,95%以上的企业都是微利的。鉴于此,苏立功认为煤炭资源评估作价不宜过高,预测2010年吨煤产品承担资源价款平均为6元左右。
煤炭资源税是按原煤产量的一定比例计征,原交纳标准平均吨煤1元左右。记者了解到,2004年底,国家提高了山西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的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2005年国家又提高了重庆、贵州、安徽、河南、福建、云南、山东、宁夏等省、市的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平均提高吨煤2元左右。
煤炭资源补偿费则是按照煤炭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2004年的征收额平均吨煤2元左右。苏立功估算,“十一五”期间随着煤炭价格的上涨,将提高到吨煤3元左右。此外,现行的煤炭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2006年达到平均吨煤6元,比2004年平均增加吨煤约3元。他认为,“十一五”期间不宜再提高征收标准。
环境治理和补偿费用则涉及采煤塌陷农作物补偿费、采煤塌陷土地资源损耗费、采煤塌陷地面建筑物破坏补偿费、采煤塌陷移民搬迁费、煤矸石和矿井水排放费。根据苏立功的测算,“十一五”期间原煤成本中环境治理和补偿费逐步增加,预测平均吨煤增加12元至14元。
原煤成本环境治理费增加费用,主要是采煤塌陷地治理费、煤矸石治理费、矿井水处理费、采煤漏水土地质量下降治理费等,共计需增加吨煤10元左右。
由于煤炭企业经济困难,拖欠的采煤塌陷农作物补偿费、采煤塌陷绝产地征购费、采煤塌陷地面建筑物赔偿和搬迁费比较多。这几年的拖欠要在“十一五”期间基本补齐,将影响“十一五”期间增加吨煤2至4元。
除此之外,苏立功还将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资金需求、分离生活服务单位资金需求、衰老报废矿井关闭资金需求等纳入了全成本核算。
在世界自然基金会召开的座谈会上,与会专家还进一步认为,真实成本应包括由燃煤引起的空气、土壤、水污染以及气候变化的成本。其中,气候变化是指由于广泛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而引起的全球气温升高,相关的核算研究正在民间组织中开展。世界自然基金会印度分会气候和能源政策官员Shruti
Shukla透露,印度煤炭的社会和环境成本超过其GDP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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