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污染曾经被忽视过,但污泥污染不能再被忽视下去了。
作为一种与污水处理同等重要且紧密相联却被一度忽略的问题,污泥也是影响城市水污染的重要方面。现在,污泥未经处理处置所导致的污染渐渐为人们所认识并重视,污泥的污染问题期待得到较好的解决。
污泥影响环境,已随着污泥产量增加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所指的污泥,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过程中产生的沉淀物质。这些物质不仅含水量高、易腐烂,有强烈臭味,并且含有大量病原菌、寄生虫卵以及铬、汞等重金属和多氯联苯、二噁英等难以降解的有毒、有害致癌物。如果未经处理随意排放,污泥经过雨水的侵蚀和渗漏,极易对地下水、土壤等造成二次污染,直接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
在我国,污泥处理随着污水处理厂的增加,处理量日益增多。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并早在1999年就已超过工业污水排放量。
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削减主要污染物指标的任务表上,计划到2010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0%,COD要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这是一条约束性的指标。削减COD的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建设污水处理厂。这就是意味着,在今后不长的一段时间里,随着污水处理厂建设数量的增加,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的完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量将不断增加。
事实上,污泥处理处置是污水处理得以最终实施的保障。专家指出,在经济发达国家,污泥处理处置是极其重要的环节,其投资约占污水处理厂总投资的50%~70%,而国内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部分仅占投资额的20%~50%。
这一现状,直接影响了我国污泥处理处置的进展。长期以来,我国的污泥处理处置都较为简单,特别是在一些城镇污水处理厂,生化污泥常未经处理就运送到农田,或者直接弃置。
污水处理业界的“重水轻泥”倾向,往往忽略了污水处理厂出产的污泥成分复杂的事实。
因此,污泥土地利用往往被冠以“循环经济”的美名。其中,污泥农用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把污泥用于森林与园艺、废弃矿场等场地的改良,污泥中含有丰富的有机物和N、P、K等营养元素以及植物生长必需的Ca、Mg、Zn、Cu、Fe等多种微量元素,施用于农田能够改良土壤结构、增加土壤肥力、促进作物的生长。
对此,研究者指出,虽然泥中富含养分,但生化处理得到的污泥有机物构成主要是细菌、病毒及吸附的寄生虫,还有铜、铝、锌、铬、汞等重金属和多氯联苯、二噁英、放射性元素等难降解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处置不当,进入人类的食物链必然导致疾病的传播。这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利用障碍。
对于轻易将生化污泥用作农田施肥,专家认为,这是一个必须纠正且须警惕的做法。“生化污泥的循环利用”的理由较具隐蔽性,它省略了一个前提,即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譬如,污水处理过程的净化和高温堆肥,才能用于土地利用。否则,污泥中的有毒有害物将导致土壤或水体污染。
应对可预期的污泥增量问题,污泥处理的监管现状须有突破
在环境管理中,污泥属于固体废弃物。
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的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可见,法律已对污泥的处理处置进行了规范。但是,关于污泥的排放指标约束性条文较少,导致相关标准无从参照。当环境管理不到位的时候,就可能出现污泥乱排放的情况。
对于固体废物的出厂排放要求,国内城市污水处理厂依据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仅对脱水后污泥含水率有明确的要求(小于80%),而对有机污染物、病原菌并没有准确、完整的指标,对重金属更是没有任何的限制。
除此之外,我国与污泥处理处置相关的标准还有《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不过,该标准于1984年制订并颁布,距今有20余年仍未进行修订。专家认为,其中规定的重金属指标需重新研究,有机物污染指标明显不足,病原菌指标则是空白。
上述三个标准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也比较综合。该标准对污泥脱水、污泥稳定提出了控制指标,对农用污泥中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也标示了限值。但对于污泥稳定化指标却缺乏测试手段相配合,因而实际上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放仍然无法实行有效管理。
可见,需要修改并制订规范的、系统的、科学的污泥排放标准,使污泥排放有章可循,有具体的参照指标。同时,要采取监控污泥处理处置、选取合理技术路线和采取有效技术政策。
随着我国“十一五”时期污水处理厂建设数量可以预见性的增加,污泥处理量势必增大,将这一工作做在前头,可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同时,环保执法的到位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从最终的意义来说,它直接关系到污水处理、降低COD是否取得预期的成效。
污泥处理处置以符合国情的方式进行,应考虑在污水处理费中列支
如何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污泥处理处置的道路,是业界人士一直在探寻的问题。
在国际环保交流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国内外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交融机会与日剧增。目前,污泥处理技术主要有污泥浓缩脱水、好氧消化、厌氧消化、干化、堆肥和焚烧等,污泥处置技术主要有土地利用、热能利用、建材制造、卫生填埋等,这些处置方式在经费投入、资源回收、处置成效等方面各有特色。
由于各污泥处理的工艺、成效、费用不同,世界各国对污泥处理处置工艺的选择,是根据各自国情、资源等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理处置工艺。譬如,欧美、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污泥被当作危险品来处理。
欧美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城市污泥土地利用技术标准。英国的标准内容主要有污泥中各项有毒有害物、PH指标的测定,污泥无害化、卫生化、稳定化处理后各项指标值,土地类型及其性的测定,处理后的污泥土地适用范围。美国对城市污泥的土地利用有严格的规定,在《有机固体废弃物(污泥部分)处置规定》中,将污泥分为A和B两大类:经脱水、高温堆肥无菌化处理后,各项有毒有害物指标达到环境允许标准的为A类,可作肥料、园林植土、生活垃圾填埋覆盖土等所有土地类型;经脱水或部分脱水简单处理的为B类污泥,只能林业用土,不能直接用于改良粮食作物耕地。
具体到中国来说,应考虑国内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区分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异同,做到对污泥处理处置的减量化和无害化。
譬如,专家认为,污泥干化焚烧工艺成熟稳定、减量效果明显且占地少,但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相对较高,适合于大城市、大型城镇群及用地紧张地区;污泥厌氧消化与污泥好氧消化相比,能耗小、能源可回收利用、经济性较好,可以实现污泥的稳定化、无害化,可大力推广应用;污泥堆肥可结合用户的需求进行市场化推广。
国内的一些大中型城市,污泥处理处置的做法较具示范意义。譬如,在广州,多个市政污水处理厂产出的生化污泥,集中到污泥处理厂进行处置,并进行资源化利用。
但是,正如专家所指出,就整体而言,国内城市对城市污泥处理处置的关注,仍停留在技术层次,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体制、责任划分、相关政策、公众参与等并未涉及,同时污泥处理处置普遍缺少系统性规划。上述问题没有处理好,即直接导致了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的到位质量,特别是那些需要高投入才可彻底处理危险污泥品的处理个案。
从目前的瓶颈而言,污泥处理处置的费用无疑是最大问题。目前,我国的污泥处理处置主要是政府补贴,结合一些市场化运作,但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规范,在鼓励外资、民营资本等参与污泥处理处置的投资和运营上,亟待找出更好的方法。污水处理费是经历了很大的周折,才最终以制度、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笔者认为,污泥处理费用应该在污水处理费里列支,寻求污泥处理处置的可持续性。
在此前提下,依据中国现有国情与环保问题的紧迫性,至少要完成污泥(预)处理,将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化污泥,最起码要通过污泥的处理过程来改变和改善生污泥的性质,使得污泥无论采用何种途径进行最终处置都不会产生有害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