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湖泊,为保障饮用水源地能提供清洁的饮用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保护饮用水源地的湖泊,已不仅仅是一个环境保护的话题,而是一个关系生存的话题。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湖泊保护存在水环境安全隐患
目前,一个不容忽视的经济现象是,湖泊开发对于湖泊水质的影响。国内一些地方在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生态化河湖养殖、生态种植等口号下,湖泊开发过度过热现象明显。并且,有些湖泊开发的地点,是在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所明令禁止开发的区域。
这是一个不得不令人担扰的事实。
2007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6)》中,其中有一组数据或许是一种佐证。该公报指出,2006年,27个国控重点湖(库)中,满足Ⅱ类水质的湖(库)2 个(占7%),Ⅲ类水质的湖(库)6个(占22%),Ⅳ类水质的湖(库)1个(占4%),Ⅴ类水质的湖(库)5个(占19%),劣Ⅴ类水质的湖(库)13个(占48%)。其中,巢湖水质为Ⅴ类,太湖和滇池为劣Ⅴ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和总磷。水库水质好于湖泊,富营养化程度较轻。
从上述发布的该组数据来看,全国重点湖泊的污染现状应引起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这些水质正在变差的湖泊,有些就在生活饮用水源地,承担着饮用水的功能。
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水源地保护区的湖泊主要安全隐患是湖水富营养化趋势。湖泊开发在类似区域主要是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水产养殖,以及农业养殖、种植产生的面源污染。
并且,由于水源保护地往往处于流域的上游,湖泊水环境容量较大,湖泊水质净化较快,因而也较难被检测出水质的安全问题,特别是那种污染源产生于陆域的情况更为明显。当环保执法存在漏洞时,水源地的水质安全问题就产生了。
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在安徽合肥召开全国湖泊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会上,针对湖泊过度开发的现象,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要求,实行更高水平、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治理重点湖泊,逐步恢复湖泊地区的自然风貌,让全国湖泊能够“休养生息”。
特别是,对于生活饮用水源地,周生贤指出,要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坚决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全部排污口。限期取缔或清除2000年以来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项目,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装卸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建立完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和部门联动机制,增加监测频率,完善深度净化措施,不断改善饮用水质。
专家指出,饮用水源地保护是一个综合的行为
事实上,在饮用水源地的水源保护方面,国家的法律、条例都有明确的、具体的保护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指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一位长期关注水源地保护的研究专家指出,现在,我们更应强调的是,不折不扣的法律执行力。首先应该强调的前提是,在保护水源地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规。
正如该专家指出的,要分析当前存在着的各种水源地河湖受污染的原因。其实,各地的原因各式各样,有的是必须坚决严格取缔,有的是亟待政府加强引导。
譬如,在饮用水源地搭建生态餐饮,发展生态旅游项目,从事水产农渔养殖等,都是必须取缔的行为。据了解,这些旅游、餐饮项目往往很小且具有季节性,“建设得快、经营得快,也倒闭得快”,没有证照、没有环评,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措施,钱赚到手了,一有风吹草动就溜号,留下的是受到污染的水质。这种情况当然是必须坚决取缔。
另外一种较典型的现象,则事关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的住民的发展,是发展不得要领的问题。譬如,政府已明令不能进行养殖、种植等行为,但居住人员需要发展,在这方面政府要加以补贴和引导,引导原住民从事新的、无污染的经营和生产活动,引导其改变原有的不良生活方式与习惯。
同时,专家进一步指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还必须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和监测手段,特别是要提高监测技术水平,这也是一种技术保障。
链接: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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